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6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林田即林吉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32180055794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
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二)、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640040403481629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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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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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育田即林│其中本金貳萬│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594 │吉田 │肆仟伍佰玖拾│ │ │
│ │元 │ │肆元自民國九│ │ │
│ │ │ │十六年十一月│ │ │
│ │ │ │一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育田即林│其中本金肆萬│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7683 │吉田 │柒仟陸佰捌拾│ │ │
│ │元 │ │參元自民國九│ │ │
│ │ │ │十六年十一月│ │ │
│ │ │ │二十九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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