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850號
PCDV,110,司促,27850,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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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富雄 


債 務 人 余炳興 

債 務 人 余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柒
  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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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