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富雄
債 務 人 余炳興
債 務 人 余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柒
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