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845號
PCDV,110,司促,27845,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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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彧  
債 務 人 陳巧惠 

債 務 人 陳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壹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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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