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718號
PCDV,110,司促,27718,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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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宗勲即葉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柒萬肆仟捌佰伍拾
    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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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