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696號
PCDV,110,司促,27696,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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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郭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肆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柒拾玖
  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捌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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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