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609號
PCDV,110,司促,27609,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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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 務 人 李文傳 


債 務 人 杜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文傳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杜美
  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7,05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
  中家庭年所得超過教育部所定標準,或曾辦理本金緩繳之寬
  緩措施者,須負擔自付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文傳自110年4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1,42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杜美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文傳、杜│自民國110年3│至民國110年8│年息0.9%   │
│  │181424元│美春   │月23日起  │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文傳、杜│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1424元│美春   │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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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