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559號
PCDV,110,司促,27559,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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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5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王麗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肆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陸拾捌
  元,及其中貳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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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