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4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廷智即陳鴻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珠雀即陳鴻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陳愛治即陳鴻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廷輝即陳鴻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廷榮即陳鴻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鴻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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