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530號
PCDV,110,司促,27530,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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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
債 權 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
  為新臺幣1000元。嗣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不足部分。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徐志緯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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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