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債 權 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 為新臺幣1000元。嗣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不足部分。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徐志緯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