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504號
PCDV,110,司促,27504,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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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天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
  暨其中本金玖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天源於民國91年08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年07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95
  ,769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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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