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天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
暨其中本金玖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天源於民國91年08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年07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95
,769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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