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9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陳建甫即玩電髮造型名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建甫即玩電髮造型名店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
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陳建
甫即玩電髮造型名店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
,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計算(依定
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0.8%,證三)
,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陳建甫即玩電髮造型名店竟於民國110年5月6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
500,000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
相對人陳建甫即玩電髮造型名店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
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建甫即玩│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 │
│ │500000│電髮造型名│月6日起 │ │ │
│ │元 │店(138348│ │ │ │
│ │ │08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建甫即玩│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0000│電髮造型名│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店(138348│ │ │百分之十,逾期│
│ │ │08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違│
│ │ │ │ │ │約金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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