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468號
PCDV,110,司促,2746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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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6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非訟代理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陳誌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肆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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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