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0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許利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柒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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