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370號
PCDV,110,司促,27370,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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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70號
債 權 人 永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郎 



債 務 人 李權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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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