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70號債 權 人 永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郎 債 務 人 李權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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