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367號
PCDV,110,司促,27367,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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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67號
債 權 人 邱穎唯 
債 務 人 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零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
  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10 年7 月26日,
  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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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