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158號
PCDV,110,司促,27158,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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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鍾佳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肆佰零伍元
  ,及其中壹萬零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仟陸
  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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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