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045號
PCDV,110,司促,27045,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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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曾語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語謙於民國107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632126616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99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語謙4563│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19899 │1863212661│7月11日起  │      │       │
│  │元  │6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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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