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41號
債 權 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債 權 人 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債 務 人 長勝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孔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
同)柒萬叁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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