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807號
PCDV,110,司促,26807,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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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魏琬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玖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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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