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191號
PCDV,110,司促,25191,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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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9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卓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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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