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債 務 人 王陳盡即王復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麗華即王復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寶華即王復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淑華即王復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曼華即王復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復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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