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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