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19號
債 權 人 蔡政良
債 務 人 吳佳珉 址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登 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並無實際住所 地可供送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原應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 送達,但因督促程序之特別規定即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准 許應予駁回,債權人仍得改依提起普通民事訴訟之方式請求 債務人給付。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