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61號
PCDV,110,勞補,261,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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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黃立翰 
被   告 吳森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
  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1元(含工資7,600 元、勞健保損
  失624 元、加班費6,960 元、資遣費767 元),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
  之2 即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3 =667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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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