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57號
PCDV,110,勞補,257,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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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被   告 王文燦 
      連美麗 


      吳明韋 
被   告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因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2,824,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0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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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