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被 告 王文燦
連美麗
吳明韋
被 告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因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2,824,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0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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