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47號
PCDV,110,勞補,247,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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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黃彥甄 
被   告 創新煙花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樺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
  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4第1 、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673元(
  含薪資15,867元、預告工資9,333 元、資遣費8,673 元、特
  休未休工資2,8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67 元(計算式
  :1,000 元×2/3 =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 元。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共計3,333 元(計算式:333 元+3,000 元=3,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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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新煙花禮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