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8號
PCDV,110,亡,8,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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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永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高德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高德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00巷 0弄00○0號)於民國106年5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高德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 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高德三於民國103年5月21日出門運動後未再返 家,音訊全無,至今生死不明情況已逾3 年等情,業經本院 於110年3月5日 裁定准予對高德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 案,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 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高德三陳報其生存 ,或知高德三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稽,堪信高德三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高 德三之妹婿,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且聲請人於高德三失蹤 滿3 年後始提出本件聲請,故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本 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三、查高德三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106年5月21日止已屆滿3 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首揭規定, 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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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