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培中
法定代理人 蔣佳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蔣咏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645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634,7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804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