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重訴字第196 號
原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葉立宇律師
被 告 北極真武廟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被 告 李依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北極真武廟如以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伍萬貳仟零伍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北極真武廟如以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陸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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