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50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張明文
被 告 新北巿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泰
被 告 張恒南
郭建志
吳宜真
張浩芸
沈長振
賴錦堂
葉誼珅
陳錦銅
程相仁
李岳訓
楊玉琴
何季欣
羅珮瑜
簡承濬
陳燕明
林嘉祥
許福壽
張為光
潘秀綾
許蜜
許月馨
李正平
劉世榮
沈政賢
林美環
戴仁山
劉昌廷
蘇郁婷
鍾宸瑞
張慶斌
黃慧娟
曹燕芳
顏正雄
陳信一
林鈺棻
姜瑞琴
謝明娥
詹雅雯
張素筠
陳政信
馬曉蓁
丁國晃
黃雍欽
呂宏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王心吟
被 告 陳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如下列聲明所載 (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550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17 頁至18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即民國110 年4 月14日追加訴 之聲明第7 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見本院 訴字卷第313 頁),經核原告上開追加假執行聲明部分,係 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二、本件被告陳宗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伊原為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下稱裕民國小)之 教師,被告張恒南(95年度校長)、張浩芸(當時教師會理 事長)、沈長振(95年度教務主任)、郭建志(95年度學務 主任)於95年間召開、參與要求原告對訴外人李淑萍撤告; 被告郭建志為97學年度教務主任;被告吳宜真為98學年度督 學;被告沈長振、張浩芸、郭建志為98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 委員會委員;及100 年4 月18日及100 年4 月25日被告張恒 南、賴錦堂、葉誼珅、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程相仁、 李岳訓、楊玉琴、何季欣、葉誼珅、羅佩瑜、簡承濬、陳燕 明、林嘉祥、許福壽等為個案會議及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委 員(下稱個案及編調班小組委員);被告吳宜真、呂宏進為 100 年5 月4 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新北市教育局)調 查委員;100 年7 月27日、100 年8 月9 日被告張浩芸、張 為光、潘秀綾、葉誼珅、許蜜、陳宗彥、郭建志為誣控案調 查小組成員(下稱7 人調查小組成員);100 年9 月間被告 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 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 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等19位 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下稱100 年度教評委員),及被 告張為光、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張 浩芸、張慶斌、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李正平、張素筠 、陳政信、潘秀綾等15位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下 稱100 年度考核委員),上開被告從95年至101 年間對原告 持續參與、共同犯意傷害、誣陷,致原告工作薪資財產權益 損害、訴訟自由、名譽、教師專業、尊嚴、信用等人格權益
亦受有損害,分敘如下:
⒈被告張恒南、張浩芸、沈長振於95年8 月25日召開伊至丹鳳 派出所提告訴外人李菽萍老師之協調會,被告張恒南以影響 學校形象、對學校不好、誣告、關係弄僵對老師自己及學校 都是傷害等恐嚇脅迫手段,要求伊撤銷對李菽萍之告訴。被 告郭建志因事涉其關係,接到派出所電話調查,主動聯繫家 長會及行政人員處理。協調會結束後,被告張恒南、沈長振 於當時下午4 點左右,以轎車阻擋在校門口,要求伊上車至 丹鳳派出所,僵持至晚上10點左右完成撤告。 ⒉伊前於98年2 月23日提出被告裕民國小有關合作社委外代辦 申訴函,不料於同年3 月16日之行政會議卻不為被告張恒南 、陳錦銅、郭建志等行政人員處理外,質疑該文書亦為裕民 國小當時人事主任即訴外人林小雲毀棄,於後又因有關合作 社委外代辦事,於98年7 月底尚未開學,即不時受到家長會 不實之指摘不適任教師恐嚇。於98年9 月16日第18屆家長會 常務委員會,被告張恒南、張浩芸會中對原告不實指控,至 決議贊成斯時任職三年十二班陳姓教師即原告不適任案決議 移送當時教師評審委員會。
⒊98年12月4 日新北市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於裕民國小學校 日誌故意登載不實,即99年裕民國小所有教員,尤其是導師 都被要求於學校內免費用餐,指導學生用餐及維護安全,伊 於該日已上完當日教學目標,因當日為停課之補課日,學生 均應在教室用餐,伊誤以為已準備放學,遂請同學去尋找出 去的同學,在一陣騷動後因某徐姓學生屢勸不聽,依法請其 站立黑板前,並排放準備學生午餐之導師事務工作,導師用 餐部分係依學校規定,被告吳宜真明知上情,仍於當日中午 要求伊至校長室說明,其不願調查事實真相,反而故意不實 登載「二、…. 見312 班教師男性於上午11時50分即打菜盛 裝個人餐點,而班上學生在旁等待,未有教學活動(該節課 應為綜合活動)此情予應改善,並列入觀察輔導」。同年12 月8 日伊因被告吳宜真前揭不實指控,伊遭98學年度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調查,詎被告張浩芸等為包庇被告吳宜真,於 會中不時誣陷原告,至99年2 月25日98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 委員會第4 次會議仍一再不實決議: 「請校長及教師會理事 長張浩芸口頭規勸,內容: 請陳師教學活動進行至下課為止 」。被告張浩芸確曾來規勸伊,但只勸說不要再提告,否則 考績會有影響之恫嚇。
⒋100 年3 月間伊擔任裕民國小4 年12班導師,個案及編調班 小組委員為掩飾、隱匿學校行政上之不法行為,聯合學校行 政人員及家長會會長,藉由事件對伊誣陷、惡整等濫權不法
:
⑴100 年3 月10日晚間,伊接到徐姓學生(下稱徐生)父親( 下稱徐父)電話,告知伊有嚴重失職。翌日伊發現聯絡簿上 書寫「小孩發生自殘事件,你沒向我反應,你嚴重失職。」 等語,伊隨即於簿本上說明會處理,當日中午接到徐父電話 要求送請學校處理,因伊無法忍受其恫嚇,亦明白告知電話 中會錄音,及爾後於聯絡簿上之要求均客氣說明,並簽文送 請學校處理。詎被告張恒南、沈長振等行政人員未依輔導與 管教辦法學生申訴管道處理,卻於100 年3 月11日行政會議 不實指控。
⑵100 年3 月31日科任音樂代課教師因徐生行為有偏差,經伊 依法懲戒處理,卻招來徐父無理指摘,惟伊已於聯絡簿上告 知處理經過。同年4 月6 日徐生因不願複習社會課程,伊將 輔導過程繕寫於聯絡簿上知會家長,卻引起徐父惡意批評, 伊以100 年4 月11日函文送請學校處理,卻無下文,學校違 法不為處理,以上為當時輔導主任被告郭建志於100 年4 月 25日個案會議上不實指摘。100 年4 月12日被告李岳訊送來 徐父轉調班申請單,要求填寫導師意見,徐生母親於同日10 點20分到教室即大聲吆喝1 名同學(協助指導徐姓學生社會 課程學習,反被羞辱「屁」之同學),伊為顧及該名學生安 全隨即制止,及經規勸、告知,其仍一再咆嘯對伊惡意中傷 。詎徐父復於同日11點25分左右,到操場影響學生上課被告 葉誼珅亦跟隨,使伊只得帶學生回教室,此情經伊於100 年 4 月18日函文送請學校處理,亦無下文;100 年4 月13日被 告賴錦堂接受裕民國小委託,在取得100 年4 月11日函文後 ,為徐生家長申請轉班之輔導老師,依其輔導談話內容摘要 ,徐生除不喜歡伊嚴肅的表情外,要轉調班也是家長的意思 ,該生亦自認對上課情形「還好」、喜不喜歡這個班「普通 、沒差」、對處罰「不會」不能接受等,並無在班級適應不 良,亦無無法解決之情存在,故被告賴錦堂於100 年4 月25 日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為不實證明之陳述,無視於「培養 學生健全人格發展」之教師法規定,其於「調班申請輔導教 師意見」,亦枉於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臺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教師法之虛偽不實。
⑶100 年4 月16日伊受電話通知,被要求參加編調班工作小組 會議,後被告李岳訓指稱因須邀請徐生家長及配合其參加, 更改會議時間將家長與老師分開。伊深覺不妥並於100 年4 月18日早上10時提出函文說明不宜參加,詎當時校長100 年 4 月18日下午3 時,以「召開提出申請轉班學生之個案會議
為事由」,並於備註欄書明「依本校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 施計畫之內容,申請轉班之學生經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須 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學校編調班小組研議處理。」送交無 書明發文字號之開會通知單。後復於100 年6 月30日以函文 不實指稱「未發開會通知單」,但經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工 作要點第6 條,發現前揭理由均為虛偽不實,且通知單只發 伊1 人。會議中雖名列為出席者,但卻在被刻意隱瞞事實情 況下,一再受主持人即被告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等人不 實之指控。
⑷100 年4 月25日個案及編調班小組委員受裕民國小委託,召 開99學年度第2 次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其中討論4 年12班 學生徐生申請調班事宜部分,會中對於徐生行為偏差均在被 刻意隱瞞,連伊身為導師,依法應參與輔導,惟於100 年4 月18日會議要求告知徐生家長申請具體事實都被拒絕,無從 針對徐生問題說明、輔導外,就徐生家長、被告張恒南、葉 誼珅、李岳訓之不實指控也無陳述機會,且徐生母親未到, 當日會議紀錄卻有其發言紀錄,顯見該記錄有虛偽造假之情 。則上開會議紀錄顯指控不實,與會中主持人就關鍵性不實 發言,被告賴錦堂及伊關鍵性發言被刻意隱匿,或刻意刪除 或篡改。100 年4 月25日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未要求伊陳述 意見,明知親師間所陳述的事情差異極大,於未查證事實情 況,加上被告張恒南、賴錦堂、楊玉琴、郭建志就事實刻意 扭曲,編調班工作小組據以前揭不實指控為調班之依據,以 13票全數同意,讓徐生於100 年4 月26日轉班至四年五班, 致伊須歷經99學年度、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共多 次審議之羞辱,然均為不懲處處分,及二次年終考核於100 年12月27日才被核定(原100 年8 月1 日之年終考核決議教 育局未予核定)。
⒌100 年5 月2 日被告新北市教育局函告被告裕民國小,旨揭 伊疑似不當管教案,100 年5 月4 日被告吳宜真、呂宏進、 及訴外人楊雅惠(紀錄),受被告新北市教育局委託對原告 進行調查,並有被告葉誼珅在場協助,被告吳宜真先以本件 將送檢調單位恫嚇伊,並被不實指控「疑似管教不當」、「 誣控」如100 年5 月20日新北市教育局北教特字第10004915 22號函,惟依據裕民國小99、100 學年度裕民國小教師成績 考核委員會共多次審議,對民眾陳情案即「疑似管教不當」 、「誣控」等事,伊均無接到懲處及年終考核,且伊受新北 市教育局之核定擔任99學年度導師,亦為核定「照顧學生盡 心盡力,善盡訓輔職責」嘉獎1 次。足認被告吳宜真就裕民 國小未依規定辦理徐姓學生之申請學生轉調班部分,並無調
查處分。100 年7 月20日新北市教育局函文再提虛偽不實誣 控事誣陷伊,被告吳宜真捏造濫告情節於先,其明知上情業 經裕民國小告知無誣控情事,卻又強逼裕民國小以不適任、 行為不檢懲處伊,涉嫌濫權行為。
⒍依100 年5 月31日裕民國小之函文及100 年7 月27日裕民國 小組成調查小組決議報告可知,被告裕民國小否認有誣控情 事,足認「誣控」本就虛偽不實;另100 年6 月1 日裕民國 小函,該會議列席者即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 志有虛偽不實之陳述,足以造成伊名譽之損害,且其等依據 新北市教育局督學室100 年5 月4 日查察報告及裕民國小10 0 年6 月9 日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再次不實指控伊,新北市教育局要求其等重新召開教師成 績考核會議,並將會議結果報局核備,顯已違反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⒎100 年7 月27日、100 年8 月9 日7 人調查小組成員接受被 告裕民國小委託,對伊虛偽不實誣控案調查,其等就調查小 組決議報告濫權不法。且「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 形,造成公務執行困擾」是屬行政人員廢棄職務之結果,與 伊並無因果關係,且依100 年7 月28日裕民國小函文可知, 被告張恒南等人亦自認無誣控事。又被告裕民國小於100 年 8 月1 日審議99學年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卻於同年8 月4 日函文載明「經本校電話聯繫委員,因目前正值暑假期間部 分委員出國及個人因素均表示無法出席,」而被告新北市教 育局亦於100 年8 月8 日同意延長調議及調查時間,顯見被 告新北市教育局及裕民國小有虛偽不實,亦違反市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規定、議事規範、教師法 之應行義務,其等顯有串謀虛偽不實事項預謀安排100 學年 度處理,涉嫌犯罪、濫權不法行為。
⒏100 年8 月15日、100 年8 月28日、100 年8 月30日、100 年8 月31日裕民國小之函文均涉嫌不法。另100 年9 月1 日 裕民國小函文開會時間於下午4 時10分是老師下班時間,明 顯違反教師應給公假規定,及方便預謀虛偽造假,且其函文 內容有隱匿犯罪行為,即伊對被告裕民國小及裕民國小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詳實說明申請被告張恒南 、葉誼珅、李岳訓、張浩芸等4 位委員迴避,及本件涉及犯 罪嫌疑牽涉其中,申請停止評審程序,但不為其等接受,則 其等於100 年9 月5 日、100 年9 月6 日、100 年9 月14日 被告裕民國小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顯涉及違法審議。且100 年9 月19日被告裕民國小開會通知 單通知本校人事室及原告列席,係為召開100 學年度第3 次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惟100 年9 月21日裕民國小函文開會 通知單上僅通知本校人事室,足認被告裕民國小操弄第3 次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另依據100 年9 月22日新北市教育局 函文內容,伊至目前為止均無受到所謂「相關輔導計畫」通 知,故質疑並無受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有虛偽不實 之隱情,又依100 年9 月27日裕民國小函文內容可知,訴訟 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等以「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 第4 款第2 目之規定建請予以記小過1 次」即以「有不當行 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為處分之內容、依據,涉嫌公 務員明知不實而登錄及使公務員不實登錄之濫權不法。100 年10月6 日新北市教育局函文誣陷伊後還故意羞辱。100 年 10 月12 日裕民國小函文內容就「疑似管教不當」乙案,99 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為何,無提出處分 書,故有違法。以上足認裕民國小100 年8 月9 日7 人調查 小組、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等之決議: 「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 及班級經營情形。」虛偽不實涉嫌犯罪。100 年10月12日新 北市教育局函文係主張由裕民國小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平時考核之審議結果,前皆為「北教特字」單 位辦理,此次卻由「北教國字」單位辦理,顯非其權限範圍 ,或故意逃避罹於時效、違法核定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 。100 年10月13日新北市教育局函文就伊99學年度平時考核 疑義案釋疑可知,依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修正條文(97.06.26修正)第16條規定,且100 年7 月8 日裕民國小函文已明白指出,99學年度已2 次函文新北 市教育局且分別被退回重新審議等情,伊既非學生,亦非公 務人員,故無行政程序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 款之除 外規定拘束。100 年5 月2 日被告新北市教育局要求被告裕 民國小學通知調查,並於100 年5 月4 日實施調查做成報告 ,於100 年5 月20日函文要求處理。據上,100 年10月13日 新北市教育局函文內容質疑為圖被告吳宜真、張恒南免於行 政、刑事上之懲處,而虛偽造假,其行政行為具有明顯重大 瑕疵外,也涉嫌瀆職等犯罪行為。被告裕民國小於100 年8 月30日開學,其於100 年9 月14日函文所報之考核結果,顯 已逾開學後2 週內議定報局規定,依前「現行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於97年2 月5 日修正發布」規定 ,市府教育局既然未逕行改核,即應依裕民國小99學年度教 師評審、教師成績考核委員之審議結果視為所報核定,故行 政行為具有明顯重大瑕疵外,質疑也涉嫌犯罪行為無效,聲 請調查。100 年10月17日裕民國小函明知開學日及函報期日
已超過2 個星期,已罹於時效事證明確,故質疑不法聲請調 查。100 年10月17日裕民國小函文事由「導致校方未掌握其 教學及班級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部分,是任何人、 學校教師都做不來的事,在裕民國小自認無誣控下,且經市 府教育局同意,顯有故意誣陷。100 年11月1 日裕民國小函 文妨害求證、追求事實真相,知的權益、訴訟自由權益損害 。100 年11月2 日裕民國小旨文,足認被告裕民國小明知被 告新北市教育局違法外,就人事資料未以密等提出亦違法。 100 年11月8 日裕民國小函文附件說明段第2 項、第3 項虛 偽不實,為被告吳宜真私人挾怨報復、包庇裕民國小公務員 虛偽造假之不法,涉嫌犯罪行為之濫權。100 年11月2 日新 北市府北府人考字第1001573894號函內容所據100 年8 月16 日北裕國人字第1000003826號函,已逾2 個月之時效期限, 新北市政府明知所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卻無依法逕行核定,就記過1 次之處分明知不實, 故均不敢逕行核定。復裕民國小於100 年12月12日以函文報 府辦理,再次於時效完成時辦理。就本件函示涉及隱匿、湮 滅證據、公報私仇,明知不實而虛偽造假。新北市政府所知 100 年10月17日函文為密等文件,質疑其明知密等文件仍為 公然提出,涉嫌犯罪行為一而再故意公布羞辱伊。100 年12 月27日市府北府人考字第001897266 號函旨與裕民國小99學 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即100 年8 月16日北裕國人字 第1000003826號函之伊年終成績考核相同。足認7 人調查小 組、100 年度教評委員、100 年度考核委員之審議、決議, 均虛偽不實。
㈡被告馬曉蓁、程相仁、黃雍欽、陳宗彥捏造甩巴掌案濫權不 法侵害、誣陷,致伊因擔心害怕經常睡不著需以酒助眠,精 神、名譽、教師專業、尊嚴、信用等人格權益損害,請求連 帶損害賠償30萬元,亦即102 年2 月4 日時任裕民國小校長 即被告馬曉蓁夥同裕民國小輔導主任被告郭建志至教室,告 知伊有民眾陳情對課後班學生甩巴掌,伊雖否認,惟同年2 月22日校務會議、3 月1 日教師朝會復公然暗示會調查。同 年3 月4 日10時32分許,裕民國小學務主任被告程相仁帶領 被告生教組長黃雍欽、資料組長陳宗彥到教室前要求伊至門 外,告知須就陳情事調查。被告馬曉蓁及程相仁均於學生視 聽範圍內之公共場所,公然對於教育局設定密等事件告知、 傳播,動機可議,復將不法所得資訊提報被告新北市教育局 。伊收受102 年6 月11日裕民國小函所檢附之當事及旁觀學 生說明事件經過記錄,其中並無家長之同意,亦非被告裕民 國小學生申訴委員會調查處理紀錄,足認濫權之違法。被告
裕民國小竟執意於102 年7 月11日核定伊申誡1 次,使伊受 有損害。
㈢伊於102 年4 月26日上午11時許因工作需要,至裕民國小修 繕器材室時,發現以迴紋針裝訂之100 年8 月8 日新北市政 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1001005090號函、100 年7 月28日裕民 國小北裕國人字第1000003553號函、100 年7 月20日新北市 政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1000715453號密等之密函、100 年6 月21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1000561058號密等之密 函、100 年5 月20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10004915 2 2 號密等之密函、100 年7 月27日上午10時之新北市新莊 區裕民國民小學調查小組會議記錄、100 年8 月9 日上午10 時之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調查小組會議記錄、新北市 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完整會議 記錄1 張,置放於裕民國小助理員即訴外人陳煥彩桌上,遂 告知上開文件資料公然置放,已妨害損及原告名譽,伊向被 告裕民國小申請調查懲處,卻為告知經調查委員即被告丁國 晃、鐘辰瑞、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無違法及無懲處等情 ,故被告馬曉蓁、丁國晃、鐘辰瑞未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調查伊拾獲機密文書之申請調查案 ,調查、審查不實,不當、不法侵害訴訟自由、名譽等人格 權益損害,請求連帶損害賠償20萬元。
㈣裕民國小學務主任被告程相仁於102 年5 月16日下午3 時30 分上課時間要求伊至教室後門,當面及所有學生可視聽見聞 下,遞交無封緘及要求簽收一份新北市府傳真經電腦重新繕 寫文件,內容為民眾不實陳情案文件,毫無避諱於公開場合 揭露,其要求伊簽收並轉交文件,至伊當下倍感羞辱,無地 自容,伊遂當場轉頭要求同學出列接受調查,惟遭被告程相 仁拒絕。民眾陳情若無具體事證、當事人個資,教育局通常 會以密字文件處理,被告程相仁公開揭露上情,又命伊於限 期回覆,所依何據,把老師當學生一般管理,顯有故意貶抑 伊社會地位。伊一再受黑函無故指摘,被告裕民國小均不為 處理,已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據此 ,被告馬曉蓁、程相仁於運動會控訴伊摔學生案,違法處理 ,及於申請調查,調查、審查不實,不法侵害訴訟、名譽等 自由人格權益損害,請求連帶損害賠償10萬元。 ㈤被告程相仁復於102 年6 月18日下午第3 堂課間,在資料組 長被告陳宗彥陪同下,於教室後門學生可視聽範圍內,要求 簽收文件,及遞交「致陳楷楨老師: 本校於102 年6 月18日 12:30 接獲新北市府傳真,內容為民眾陳情,陳情摘要如下 : 四年級陳楷楨老師的課後班,放學時叫學生在走廊上罰跪
。……造成學生生理、心理創傷實在很嚴重。以上民眾陳情 事件,為回覆教育局以及維護當事人權益,請陳楷楨老師於 6 月19日上午9:00前,以書面回覆方式進行說明,並送交裕 民國小學務處,以利校方回覆處理。裕民國小學務處啟煩請 陳楷楨老師簽收」文件當場簽收,並收受文件。被告程相仁 竟將上情全部揭露,且調查前已於當日下午找學生問話,於 上課後班時現場調查,至伊當下受到羞辱,無地自容,且學 生就不實事證述,明顯降低伊教師社會地位,且教師是否違 法應否懲處,乃人事室之業務,被告程相仁為學務處逾越權 限通知、命令及限期回覆,無法律上之依據,被告馬曉蓁、 程相仁對原告課後班學生罰跪案,除不當處理,及於原告申 請調查,調查、審查不實,不當、違法侵害原告訴訟自由、 名譽等人格權益損害,請求連帶損害賠償10萬元。 ㈥並聲明:⒈被告新北市教育局、裕民國小、張恆南、張浩芸 、沈長振、郭建志、吳宜真、葉誼珅、李岳訓、潘秀綾、張 為光、陳信一、陳宗彥、李正平、張慶斌、許蜜、賴錦堂、 陳錦銅、楊玉琴、何季欣、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 祥、許福壽、許月馨、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 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林鈺 棻、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張素筠、陳政信、程相仁、 呂宏進應為連帶給付原告2,152,945 元,並自110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付之利息。被告新北市教育局、 裕民國小、張恆南、張浩芸、沈長振、郭建志就2,152,945 元範圍內負連帶損害賠償;被告吳宜真、葉誼珅、李岳訓就 180 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損害賠償;被告潘秀綾、張為光、陳 信一、陳宗彥、許蜜、陳錦銅就150 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損害 賠償;被告李正平、張慶斌、呂宏進就100 萬元範圍內負連 帶損害賠償;被告賴錦堂、楊玉琴、何季欣、羅佩瑜、簡承 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許月馨、劉世榮、沈政賢、 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黃慧娟、曹燕 芳、顏正雄、林鈺棻、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張素筠、 陳政信、程相仁就5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損害賠償。⒉被告新 北市教育局、裕民國小、馬曉蓁、程相仁、黃雍欽、陳宗彥 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並自110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算付利息。⒊被告新北市教育局、裕民國小、馬曉 蓁、丁國晃、鐘辰瑞應為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並自110 年 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付利息。⒋被告新北市教 育局、裕民國小、馬曉蓁、程相仁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 並自110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付利息。⒌被 告新北市教育局、裕民國小、馬曉蓁、程相仁應連帶給付原
告10萬元,並自110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付 利息。⒍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宗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其餘全體被告(下合稱被告新北市教育局等46 人)則以:依原告所述事實均發生於95年至101 年間,其既 早於95年至101 年間既得行使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卻遲於109 年11月始提起本件訴訟,顯逾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之2 年時效,且原告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102 年度 訴字第728 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 度訴字第1560號裁定在案,另原告所提主張,均未能證明被 告有何侵權之不法行為,其究有何法律權益受損,因果關係 為何等情,故原告主張並無理由。並答辯聲明:㈠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張恒南、張浩芸、沈長振、郭建志於95年8 月 25日以恐嚇脅迫手段使其撤告;被告張恒南、陳錦銅、郭建 志怠於處理伊於98年2 月23日提出之申訴函,致其受到家長 會恐嚇,被告張恒南、張浩芸對伊不實指控,使其遭移送教 師評審委員會;被告吳宜真於98年12月4 日於裕民國小學校 日誌故意登載不實,復於100 年5 月與被告呂宏進未調查徐 生轉調班之情形即指控誣陷,被告吳宜真以送檢調為由恫嚇 伊,又未予詳盡調查,後又逼裕民國小以不適任、行為不檢 懲處;個案及編調班小組委員於100 年3 月間為掩飾、隱匿 學校行政上之不法行為,聯合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會會長, 藉由事件對伊誣陷、惡整等濫權不法:被告張恒南、陳錦銅 、沈長振、郭建志於100 年6 月1 日召開裕民國小第7 次教 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時,對其有虛偽不實之陳述;7 人調查小 組成員接受裕民國小委託,對伊虛偽不實誣控案調查,其等 就調查小組決議報告濫權不法;另100 年度教評委員、100 年度考核委員之審議、決議,亦均虛偽不實、以及100 年間 被告裕民國人及新北市教育局違法審議等。被告馬曉蓁、程 相仁、黃雍欽、陳宗彥捏造甩巴掌案於102 年2 月至7 月間 不法侵害、誣陷伊。另被告馬曉蓁、丁國晃、鐘辰瑞於10 2 年4 月26日未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為調查伊拾獲機密文書之申請調查案。被告馬曉蓁、程相仁 未詳盡調查伊受陳情之102 年5 月16日摔學生案、102 年6 月18日罰跪案,均造成原告財產及人格上受有莫大之損害, 被告新北市教育局、裕民國小為其餘被告之僱用人,亦應連 帶負責,依民法第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就其侵權行為事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 語,均為到庭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 厥為:㈠被告新北市教育局等46人所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 ㈡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行為侵害其權利,請求其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據?茲判斷如下:
㈠被告新北市教育局等46人所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應以請求權 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 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 罪為準。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 8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 在法律上無障礙而言,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 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主 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障礙(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88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296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分別以上開各行為,自95年8 月25日至 102 年6 月18日間,持續參與、共同犯意傷害、誣陷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