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唐欣
唐志豪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慧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唐蓋元
唐嘉宏
唐偉仁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
被 告 唐玉蘭
唐一强
唐于婷
唐于茹
唐玉桃
楊勝琳
楊勝智
兼 上三人
代 理 人 楊勝維
參 加 人 唐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唐一强姓名「唐一強」之記載,應更正為「唐一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