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 對 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方穗蓮、邱華榮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方穗蓮、邱華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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