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周福堂
被 上訴人 蔡美麗
羅蔡美娥
蔡碧芳
周鴻來
周宜佳
周宜和
葉絹絹
柯立彬(即蔡嫦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
訴字第3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6,810元【計算式:(最大重疊面積60
.65 +4.92+4 +4.69+0.98+0.86+1.03)×137,000 元=77
.13 ×137,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52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