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6號
TCDV,89,重訴,46,20000105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六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陳建國
  被   告 中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丙○○   住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