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91號
PCDM,110,附民,591,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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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席潔
被   告 劉昌茂



      董彥樞 年籍、住址均不詳
上列被告因涉嫌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 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 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原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雖對被告劉昌茂董彥樞提起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並無何有關上開被告之刑事案件繫 屬於本院,此觀原告法定代理人朱席潔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表明希望對上開被告所涉詐欺犯嫌予以起訴之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足見原告係於刑事案件尚未繫 屬於本院前,即對上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 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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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