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36號
PCDM,110,金訴,136,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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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仁傑於民國109 年3 月間,加入真實 年籍不詳綽號「蔡賢龍」等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 集團,並與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 示之手法,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盛雲婷廖崇勛2 人施以詐 術,致告訴人盛雲婷廖崇勛2 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中華 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嗣 被告依「蔡賢龍」之指示,持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之提款卡接 續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 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並將所詐得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綽 號「蔡賢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8 條 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 條 第7 款亦有明定。且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 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 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 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 ,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 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或第7 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 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 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
三、經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於詐欺集團訛詐告訴人盛雲婷廖崇勛匯款後,以車手身分提領款項並轉交予「蔡賢龍」等 節,其同一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



偵字第8306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993 號案件提起公訴,於 109 年9 月2 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查庭案號:10 9年度審訴字第844 號),現由該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47 號 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前案起訴書(即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附卷可稽, 核前案起訴書所載盛雲婷廖崇勛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 款時間、帳號及金額均與本件相同,詎公訴人復就同一案件 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110 年3 月15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 收文章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係同一案件後繫屬之 法院,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 │告訴人│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 │提領地點 │
│ │ │ │新臺幣) │ │ │臺幣) │ │
│ │ │ │ │ │ │ │ │
├───┼───┼──────────┼─────┼────┼─────┼──────┼────────┤
│1 │盛雲婷│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10│20,000元 │109 年3 │( 1) 109年│(1)50,000元 │( 1)新北市中和區│
│ │ │9 年3 月15日15時53分│ │月16日14│3 月16日14│(2)29,000元 │福祥路30號之全家│
│ │ │許、3 月16日10時47分│ │時4 分許│時41分至42│(3)900 元 │便利商店( 中和福│
│ │ │許,撥打電話予盛雲婷│ │ │分許 │ │祥門市) │
│ │ │,佯裝為協力廠商洪先│ │ │( 2) 109年│ │( 2)新北市中和區│
│ │ │生並佯稱:支票要過票│ │ │3 月16日15│ │永和路74號之全家│
│ │ │,需要借錢云云,致盛│ │ │時21分許⑶│ │便利商店( 中和福│
│ │ │雲婷陷於錯誤,遂依指│ │ │( 3) 109年│ │美門市) │
│ │ │示匯款。 │ │ │3 月16日15│ │( 3)新北市中和區│
│ │ │ │ │ │時44分許 │ │泰和街10號之萊爾│




│ │ │ │ │ │ │ │富超商( 北縣和泰│
│ │ │ │ │ │ │ │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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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崇勛│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20,000元 │109 年3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月16日12時,以通訊│ │月16日12│ │ │ │
│ │ │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 │時1 分許│ │ │ │
│ │ │「李易昇」在臉書Face│ │ │ │ │ │
│ │ │book社團名稱「挖土機│ │ │ │ │ │
│ │ │ㄉ家」販售IPHONE-11P│ │ │ │ │ │
│ │ │romax ,致廖崇勛陷於│ │ │ │ │ │
│ │ │錯誤,利用通訊軟體L │ │ │ │ │ │
│ │ │INE 下單,遂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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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