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辰安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
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96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高辰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辰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 5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高辰安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3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5 月、1 年4 月(共3 罪)、1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3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05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年8 月(共3 罪)、2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再上訴後,經 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66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因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 字第7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 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80 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㈠至㈡案件各罪,經本院以105 年 度聲字第3435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受刑人 於103 年5 月19日送監執行後,於110 年9 月16日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10 年9 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5811 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 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9 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