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世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世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世昱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0 年9 月14日重新核算假釋,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 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 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 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監獄行刑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各有明定。三、經查:受刑人前: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8 年度訴字第4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②復 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8 年度訴第762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上開①、②所示罪刑,經同法院以10 9 年度聲字第57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 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受刑人抗告而確定;③另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 1 月確定,並與上開定應執行刑案件接續執行;嗣經移送執 行後,經法務部於110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且由本院於11 0 年8 月27日以110 年度聲字第276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受刑人於110 年9 月1 日假釋出監。惟因受刑人所犯前 揭③所示罪刑與①、②所示罪刑,另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 第73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致刑期 變更,今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 ,並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 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9 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
第11001759101 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