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晴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
聲付字第5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晴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晴歆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8 月30日重新核算假釋,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要件 ,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8 月3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00000000 000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可參,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