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592號
PCDM,110,簡,359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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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0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志強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王志強遂將 其強拉下車」,補充為「王志強遂將其強拉下車,並將車門 鎖上後前往繳停車費」;第11行「詎王志強基於傷害之故意 」,補充為「詎王志強繳完停車費回來後見上開情況,竟因 而情緒爆發,基於傷害之故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有如 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 77 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 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 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相同,犯罪類型、罪質亦屬相 似,且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亦有如上所述可查,且本 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 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 爭執,竟為如聲請所指之傷害行為,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 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智識程度、經濟狀 況、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以及被告之犯後態度,雙方未達 成和(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807號
被 告 王志強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強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易 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2月13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其友人李如婷 前去送貨,於同日13時許結束後,王志強欲送李如婷返家, 惟李如婷因故拒絕下車,王志強乃繼續駕車搭載李如婷四處 閒晃,嗣於同日19時許,王志強將車開至新北市板橋區江寧 路3段55巷7弄口地下1樓華江臨時停車場停放,並多次要求 李如婷下車,惟李如婷仍堅持拒絕下車,王志強遂將其強拉 下車,然李如婷隨即趁機爬上該車引擎蓋上,欲阻止王志強 將車開走,詎王志強基於傷害之故意,先將李如婷自引擎蓋 上拉下,再徒手毆打李如婷,致李如婷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兩 側顳側疼痛、右前額挫傷合併瘀青、右下顎挫傷合併皮下血 腫、左門牙斷裂及頸部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如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如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及證人連素真於警 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驗傷診斷證明 書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 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 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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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