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551號
PCDM,110,簡,3551,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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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銘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5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第4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為「110年3月24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同欄二末行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 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為瘖啞人【見被告警詢筆錄第1至2頁內文明載 被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瘖啞人士)及因在筆錄中無法表達 言語,現場有手譯員之情,並有卷附第65頁兒童少年保護通 報表下方『疑似』施虐者欄記載為被告及其身心狀況載明『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聽障』及第73頁手語翻譯員之證件影本 可稽,足認被告確屬瘖啞人士】,爰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 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已離婚、瘖啞人士之家庭生活情形及經濟狀況小康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0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5534號
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之3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毒聲字第574號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0年 1月11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未戒除 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3月8日0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7時48分許,為警接獲檢 舉前往上址,復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勘 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 檢體編號對照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G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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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