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268號
PCDM,110,簡,326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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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煌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偵字第7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證據欄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5份、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1份、家庭暴力案件查 訪表5份」。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本案犯行,雖同時違反本件保護令 裁定之2款規定,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為違反保護 令行為之不同態樣,是被告於密接時、地接續所為違反保護 令之行為,縱違反2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純一罪,僅以一 違反保護令罪論處已足」。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 事通常保護令,恣意對被害人等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及騷擾行為,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 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 康、職業為珠寶業,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堉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247號
被 告 甲○○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柯昀劭、柯雅馨之父,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明知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民國110年1月11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2687號民事通常保 護令(下簡稱上開保護令),令其於2年內不得對陳映夙、柯 淨馨、柯雅馨柯昀劭等4人實施任何家庭暴力、騷擾之聯 絡行為及遠離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之1至少100公尺 。詎甲○○於同年1月26日19時8分許,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 之犯意,進入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之1,並以摔抽 屜、辱罵柯昀劭、柯雅馨畜生」、「你們要逼我踹門嗎? 你們不要逼我做出讓你們後悔的事」等語之方式騷擾柯昀劭 、柯雅馨,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柯昀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知悉上開保護令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辯稱:伊只是回去拿東西,柯 昀劭不給伊車鑰匙還要伊承諾將房子過戶,伊才會有上開行 為云云。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告訴人柯昀劭證述 在卷,且證人柯雅馨於本署偵查時明確證稱係被告先有違反 保護令之行為,告訴人方為上開言論等語在卷,足認被告所



辯,純屬臨訟卸責之詞。且被告上開犯行,復有上開保護令 1紙存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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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