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孟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6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 告自民國109年8月、9月間幫助賭博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 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 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 。被告基於一行為決定觸犯前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 依較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為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 途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而幫助供給賭博場所,助長投機 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期間,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均依個人戶籍資料所 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服務業,及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019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8年9月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於110年2月18日以109年審簡字99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 定,尚未執行(不構成累犯),詎不知悛悔,於109年8、9 月間,在新北市板橋區富山街附近某處,基於幫助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向不知情陳茂全(另為不 起訴處分)借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使用,並持該手機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凌薇」吸引不特定人加入賭博網站平臺 「杜老爺智能科技」會員,並再由賭博網站成員暱稱「CFP- 芯」、「Mr.X」等人下指導棋,教學會員如何投注,致使侯 欣妤加入上開網站會員後,於109年9月7日22時8分至9月11 日21時23分間,聽從暱稱「CFP-芯」、「Mr.X」等人指示匯 款投注款項新臺幣(下同)共20萬元至永豐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所對應之實體帳戶係鼎泰國際商務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申設人係潘承澤,另案偵辦)、臺灣中小企銀帳戶「000-00 000000000」(申設人係洪文泰,另案偵辦)、華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申設人犯黃俊程,另案偵辦),甲○ ○因此可額外獲得價值200元紅利,以此方式幫助供給賭博 場所、聚眾賭博牟利。
二、案經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茂全、侯欣妤警詢及 偵訊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人資料、 侯欣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凌薇」、「CFP-芯」、「Mr.X
」對話紀錄、永豐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 所對應之實體帳戶係鼎泰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 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帳戶「0 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 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按被告以幫助賭博之意思,參與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268條之幫助賭博罪嫌。至報告機關及告訴人雖認上開賭博 網站平臺「杜老爺智能科技」實係詐欺集團所設,以厚利相 誘,假賭博之名,行詐欺之實,然被告否認知情,辯稱僅有 找人加入會員賭博等語,且告訴人於偵訊時亦自陳:Line暱 稱「凌薇」告訴伊加入遊戲要1000元,叫伊小額去玩,這部 分對話已經不見,事後由暱稱「CFP-芯」、「Mr.X」教導伊 如何投注,警詢所稱投資虛擬貨幣係指賭博網站投注,網站 已經下架等語,可見被告所辯非虛,是縱認該網站係假賭博 之名,行詐欺之實,亦難認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因事實 上同一,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 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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