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47號
原 告 陳綉卿
許哲軒
被 告 張明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601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明書被訴傷害、毀損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10 年9 月7 日訊問程序筆錄),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