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88號
PCDM,110,單聲沒,588,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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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振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6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0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振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以 109年度毒偵字第7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 所查扣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違禁物,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供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均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 109 年度毒偵字第703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 定實驗室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2紙附卷可稽,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銷 燬外,因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外 包裝袋1袋,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 均內含微量無法完全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 │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
│ │ │
├───┼───────────────────┤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
│一 │明結晶1袋(淨重0.08公克、取樣0.003公克│
│ │、驗餘淨重0.077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 │
│ │外包裝袋1袋) │
├───┼───────────────────┤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之吸│
│二 │食器(含玻璃球)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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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