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20號
PCDM,110,單聲沒,520,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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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22032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之牙刷10箱(共2880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宗富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 220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MUJI」商標圖樣之 牙刷經送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偵字第220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牙刷10箱(每箱288 包,共2880包,詳見新北地檢 署110 年度藍保字第2 號),經鑑定為仿冒註冊/ 審定號「 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之物品等節,則有法務部 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民國109 年5 月20日函文、進 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 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 份在卷可佐,足認前揭牙 刷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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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