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41號
PCDM,110,單禁沒,41,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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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雅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370 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6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雅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62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110 年度毒偵 字第4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於民國109 年 5 月29日為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 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 109 年6 月2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卷可憑,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 ,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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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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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品│1.驗前總淨重:4.5538公克。 │
│1 │牌圖樣,黑色包裝袋內含淡橘色│2.取樣量:0.5525公克。 │
│ │粉末1包(編號03) │3.驗餘總淨重:4.0013公克。 │
│ │ │4.檢出成分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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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