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3號
PCDM,110,單禁沒,3,202109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揚(原名謝文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4581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300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10 年度聲沒字第3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淨重零點陸玖捌零公克,餘重零點陸玖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4581 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3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1 袋(淨重0.6980公克,餘重0.6978公克) ,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 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 重0.6980公克,餘重0.6978公克等情,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 1 份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 疑。又被告謝明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4581號、110 年度 毒偵字第3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 。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 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