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1084號
PCDM,110,交簡,1084,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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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羅金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6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羅金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應補充「查 被告前已有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 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 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公共危險 案件前科紀錄(構成累犯,不予重複作為量刑評價之事由) ,詎不知悔改,仍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 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58毫克,逾法定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乘普 通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 畢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廚房,及犯罪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皓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551號
被 告 李羅金珠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羅金珠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7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08年6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詎 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3月10日凌晨0時30分許起至同日凌 晨2時許止之期間內,在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3段星光大道卡 拉OK店內飲用酒類後,於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之狀態下,仍於同日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同區力行路市場購物。嗣於同日 8時35分許,行經同區力行路1段89巷口因未依規定禮讓行人 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8時55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羅金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



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各1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掌電字第C4RB50040、 C4RB50039號)、車籍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資料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何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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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