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19號
PCDM,109,重訴,19,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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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109年度訴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東佳


      程惠英



      陳國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35437 號、108 年度偵字第343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6298 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394 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呂東佳犯如附表二至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二至八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共壹佰壹拾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程惠英犯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共貳拾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國雄犯如附表六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六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共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呂東佳程惠英原係夫妻,呂東佳為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隆大公司)、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裕銓公司 )、金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囿公司)、小米熊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小米熊公司)及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掌握各該公司及無極國際興業有 限公司(下稱無極公司)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開立,為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亦實際負責南台公司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等業務,並以製作南台公司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下稱營業稅申報書)申 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程惠英為隆大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實際參與經營;陳國雄則為小米熊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其等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 分別為下列犯行:
呂東佳程惠英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隆大公司於民 國97年11月至102 年2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 東保實業有限公司等14家營業人,竟分別於如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即隔月15日前,下同),以隆 大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統 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 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 月為1 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 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如附表二編號6 、8 、 22、23、24所示之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焜亨有限公司、 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聚順有限公司等4 家營業人逃漏 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另伸義精密有限公司華澄實業有限公司、祥寶機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及善苗工 業有限公司等4 家營業人則均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由本 院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詳後述),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以上即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
呂東佳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各別犯意,明知 永裕銓公司於103 年5 月至103 年8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 如附表三所示國合實業有限公司及小米熊公司等2 家營業人 ,竟分別於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以 永裕銓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 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 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 月為1 期)申報營業稅時, 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 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均不生實際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以 上即起訴書附表三部分,其中小米熊公司亦不生逃漏營業稅 之結果,由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詳後述)。 ㈢呂東佳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明知金囿公司於103 年5 月至103 年 10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四所示小米熊公司等3 家營 業人,竟分別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 ,以金囿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內容不 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 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 月為1 期)申報營業稅時 ,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幫助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逃漏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營業稅額(另小米熊公司不生逃 漏營業稅之結果,由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詳後述),



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以 上即起訴書附表四部分)。
呂東佳鄭清維(已歿,為無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共同基 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無極 公司於103 年1 月至103 年8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 五所示金囿公司及永裕銓公司等2 家營業人,竟分別於如附 表五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由呂東佳指示鄭清 維接續以無極公司名義虛偽填製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內容不 實之統一發票後,寄至呂東佳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 00號住處,再由呂東佳交付予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 當進項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 月為1 期)申報營 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均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以上即起訴書附表五部分)。
呂東佳陳國雄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聯絡,明知小米熊公司於 103 年3 月至104 年2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六所示 無極公司及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 家營業人,仍由陳國 雄依呂東佳之指示,於103 年3 月25日設立小米熊公司後, 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小米熊公司之發票章、公司大小章交 付呂東佳,由呂東佳分別於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 之申報期間,以小米熊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六各編 號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營 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 月為1 期) 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無極 公司及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逃漏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營 業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 平性(以上即起訴書附表六部分)。
呂東佳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明知南台公司於96年1 月至102 年4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七所示毅豐鋼業有限公司等19 家營業人,竟分別於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 期間,以南台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內 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 進項憑證使用,使之於各該稅期(每2 月為1 期)申報營業 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如附表七各編 號所示之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焜亨有限公司、泓生企業 有限公司、昌盛機電有限公司福華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凱祥工程行、雄傑實業有限公司鳴豐國際有限公司、金 聚順有限公司順煜榮有限公司等10家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七



各編號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額(另祥達鑫業有限公司不生逃漏 營業稅之結果,由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理由詳後述),均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以上 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26298 號追加 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呂東佳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之各別犯意,明知南台公司於96年1 月至102 年4 月間,並 未向如附表八所示東保實業有限公司等14家營業人實際進貨 交易,仍於附表八各編號所示稅期,接續取得如附表八所示 上開營業人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南台公司之進 項憑證使用欲藉以扣抵銷項稅額,並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 以該等不實統一發票為據,填載南台公司不實之營業稅申報 書,再以每2 個月1 期,分別持之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 營業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 性及公平性,並以此方式逃漏如附表八編號22至23、25至29 、31至34「實際逃漏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以上即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26298 號追加起訴 書附表一部分)。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 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以及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呂東佳雖主張因其為永裕銓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於99年12 月間至103 年3 月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他人充作進項 憑證使用等情,先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 上訴字第2052號判決確定,本案檢察官再就其為永裕銓公司 實際負責人並於103 年5 月至8 月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 國合公司及小米熊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因此幫助該等公 司逃漏稅捐等事實提起公訴(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 暨附表三之部分),因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案件是循環交 易,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密集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應 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是檢察官就此部分重複起訴,且 前揭案件既經判決確定,應為免訴諭知。惟被告呂東佳就此 部分犯行,與前揭經判決確定案件並無實質上之一罪關係, 並非同一案件(詳後述理由欄貳二㈢⒎⑹之說明),本件並 非重複起訴,本院仍得實體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規定。本案下 述所引被告等3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示各 該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等3 人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該等供 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 之情形,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均應有證據能力。另本院後述所引用之其餘非供 述證據,經本院依法當庭提示告以要旨或令被告辨認並依法 調查外,復無證據足證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為 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亦均得作為本案證據。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呂東佳於國稅局談話、調查局詢問時、 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卷B 第1004至1008頁、 卷I 第11至29頁、卷G 第59至62頁、卷H 第7 至11頁、卷U 第150 、160 、353 頁、卷J 第53至55頁反面、卷M 第1647 至1648頁、卷N 第1929至1933頁、卷R 第69至85頁、卷S 第 11至12、35至37頁、卷W 第66、78頁,卷宗名稱及其代號對 照表,詳見附表一);被告程惠英於調查局詢問時、偵查中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卷I 第35至52頁、卷G 第59至 62頁、卷T 第76頁、卷U 第150 、160 、353 頁、卷J 第53 至55頁反面);被告陳國雄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見卷J 第15至16、21至22頁反面、第53至55頁反面、卷 V 第86、88頁、卷U 第353 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隆 大公司登記負責人黃振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G 第59至62 頁、卷Q 第41至46頁)、證人即華澄公司實際負責人鄭智仁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G 第65至66頁)、證人即被告呂東佳 之女呂育儒於調查局之證述(見卷I 第65至77頁)、證人即 被告程惠英之母程李秀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卷I 第95至98頁、卷R 第69至85頁)、證人即被告陳國雄之妻曾 麗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卷J 第21至22頁反面、第53至55頁 反面)相符,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暨進 項、銷項分析(見卷D 第3 至12頁反面)、營業稅稅籍資料 分析(見卷A 第19至87頁)、欠稅查詢情形表(見卷A 第88



至91頁)、營業稅申報資料調查(見卷A 第92至126 頁)、 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隆大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涉案期間:09701~ 10212 ,卷B 第596 至598 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名冊(見卷B 第599 至602 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見卷B 第603 至617 頁)、被告程惠英於106 年7 月24日 出具之說明書(見卷B 第999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 年1 月3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0189號函暨所附隆大公 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見卷D 第85至90頁反面) 、進項來源(銷項去路)- 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調 檔之營業人名稱)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見卷B 第1091至1104頁)、營業稅 年度資料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見卷B 第1010至1014頁)、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見卷B 第1015至1018 頁)、被告呂東佳[ 原名呂木佳] 名片1 紙(見卷C 第1111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A 第183 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5 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2 020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卷A 第184 至194 頁)、營業人 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國合實業有限公司(0000 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涉案期間:09909~10306 ,見 卷A 第195 至197 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見卷A 第198 至211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見卷B 第664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 字第1352號起訴書(見卷B 第666 至683 頁)、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103 年4 月1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106478號刑事 案件告發書(見卷B 第684 至730 頁)、華強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見卷B 第731 至733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見卷B 第734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 第7791號起訴書(見卷B 第736 至755 頁)、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105 年5 月2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107658號刑事案 件告發書(見卷B 第756 至777 頁)、伸義精密有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見卷B 第778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B 第779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1 月1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 105000001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卷B 第782 至811 頁)、 華澄實業有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 發票明細表(見卷B 第812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列印(見卷B 第813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4 年10月19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40185326號函及所附王振東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見卷B 第814 至816 頁)、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B 第817 頁)、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105 年4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000267號刑事案 件告發書(見卷B 第818 至843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見卷B 第849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 審訴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見卷B 第8502至877 頁)、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8 月5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000132 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卷B 第878 至886 頁)、祥寶機械工 程企業有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 票明細表(見偵字卷第887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列印(見卷A 第304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見卷A 第316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同)105 年度偵緝字第1325號起訴 書(見卷A 第317 至335 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4 月7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060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進 項分析表(見卷A 第336 至357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見卷A 第358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105 年2 月24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1050291220號函暨所附 蓓出具之說明書、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及俊輝出具 之說明函(見卷A 第359 至360 、364 、366 頁)、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A 第367 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808 號刑事判決(見卷A 第369 至382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4456號刑事簡易判 決(見卷A 第384 至393 頁)、財政部中部國稅局103 年9 月30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3016042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及東保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部分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實情報告(見卷A 第394 至406 頁)、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A 第421 頁)、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31 號刑事判決(見卷A 第422 至434 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52 號刑事判決( 見卷A 第436 至450 頁)、財政部臺灣省中部國稅局101 年 11月5 日中區國稅苗縣三字第101002814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見卷A 第451 至452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見卷B 第907 頁)、財政部中部國稅局106 年4 月10日中 區國稅四字第106000447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涉嫌取得 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見卷B 第 908 至922 頁)、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卷B 第927 至931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B 第938 頁)、財政部南部國稅局106 年3 月21日南區國稅審 四字第106000265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查緝案件分析報



告(見卷B 第939 至958 頁)、金聚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見卷B 第963 至966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原 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見卷B 第969 至985 頁)、永裕銓企 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卷I 第389 至394 頁)、國合 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案卷(見卷I 第109 至170 頁)、小 米熊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見卷I 第335 至355 頁)、呂 東佳、陳國雄李得勝等循環交易示意圖及金囿企業有限公 司等案關進銷項去路明細(見卷I 第415 至418 頁)、金囿 、國合、無極公司、小米熊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 卷I 第495 至529 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7 年4 月9 日 上樹林字第1070000029號函暨所附國合、小米熊公司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卷I 第395 至405 頁)、永裕銓企業 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卷I 第389 至394 頁)、亨伸有 限公司登記資料(見卷I 第357 至388 頁)、無極國際興業 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見卷I 第245 至334 頁)、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B 第891 頁)、金囿企業有限公司 登記資料(見卷I 第171 至243 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請書(401 ,103 年2 月至103 年8 月,見卷U 第263 至 269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見卷P 第 7 至11頁)、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見卷K 第27至80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K 第81 至97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見卷K 第98 至100 頁)、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見卷K 第101 至107 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見卷K 第108 至148 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卷L 第14 9 至212 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卷L 第213 至45 2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L 第453 頁)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 細(見卷L 第454 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 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卷L 第455 頁)、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L 第456 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6 年5 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20208號刑事案件移 送書(見卷L 第457 至467 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營業人國合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 票派查表(涉案期間:09909~10306 ,見卷L 第468 至470 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卷L 第471 至484 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L 第500 頁)、最高法 院106 年台上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見卷L 第501 至502 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80 號、181 號刑事判決(見卷L 第504 至538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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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國稅苗縣三字第101002814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涉嫌 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見卷 L 第944 至954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 L 第969 頁)、財政部中部國稅局106 年4 月10日中區國稅 四字第106000447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涉嫌取得及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見卷L 第970 至 984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L 第1067頁 )、金盾精密101 年5 、6 月開立之統一發票8 紙(見卷L 第1076至1079頁)、雄傑公司99年5 、6 月至101 年8 月開 立之統一發票6 紙(見卷L 第1080至1082頁)、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L 第110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155 號刑事判決(見卷L 第1101至1105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以下同)106 年度偵字第801 號起訴書(見卷L 第1107至 1112頁)、財政部南部國稅局105 年10月6 日南區國稅審四 字第1050008034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查緝案件分析報告 (見卷L 第1113至1133頁)、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見卷 L 第1143至1145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 料表(見卷L 第1146至1147頁)、東浦鋼鐵有限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見卷L 第114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見卷L 第1151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6 月6 日南 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472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查緝案 件分析報告[ 更正後] (見卷L 第1152至1171頁)、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3 年03月24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二 字第1030543086號函及附件(見卷L 第1192至1209頁)、謙 忠興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卷L 第1210頁)、謙忠興 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卷L 第1211至1217頁)、申報書 (按年度)查詢[ 99-102年度] (見卷L 第1227至1230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卷L 第1231 至1233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卷M 第13 06至1317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南 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 卷M 第1318至1328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卷M 第 1329至1379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 142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791號 起訴書(見卷M 第1431至145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5 月2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10765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見卷M 第1451至1472頁)、伸義精密有限公司BAN :00 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見卷M 第1473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477頁)、財



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1 月1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500000 1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卷M 第1478至1507頁)、華澄實業 有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表(見卷M 第150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 卷M 第1509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 151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4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 字第105000026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卷M 第1512至1537頁 )、科瑞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 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見卷M 第15 38 至1539頁)、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5 41 頁)、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488 號刑事判決(見卷M 第1542 至1553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98 1 號起訴書(見卷M 第1555至156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650號起訴書(見卷M 第1563至1571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 年3 月5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 103010438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卷M 第1573至1581頁)、 祥寶機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見卷M 第158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600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見卷M 第1601至1628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8 月5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00 013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卷M 第1629至1637頁)、祥寶機 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BAN :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 實發票明細表(見卷M 第163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印(見卷M 第1645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見卷L 第773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 M 第167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6 84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325號 起訴書(見卷M 第1685至170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4 月7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060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及進項分析表(見卷M 第1705至1726頁)、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72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2 月3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0146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及查緝案件進項分析表(見卷M 第1728至1742頁)、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752頁)、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851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9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卷M 第1869至18 71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L 第877 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31 號刑事判決(見卷 L 第880 至892 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訴



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見卷L 第899 至909 頁)、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52 號刑事判決(見卷L 第914 至 928 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476號 、102 年度偵字第5382號起訴書(見卷L 第932 至941 頁) 、財政部臺灣省中部國稅局101 年11月5 日中區國稅苗縣三 字第101002814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涉嫌取得及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見卷L 第944 至95 4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876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884頁)、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3 月2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2652 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見卷M 第1885至19 04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卷M 第1913頁)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 細(見卷N 第1937至1948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 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卷N 第1945至1964頁) 、南台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明細表(見卷N 第1965至1997頁)、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96年度至102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卷O 第2189至 2195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南台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見卷S 第50頁至反面)、申報進項異常 分析表(見卷S 第43至47頁)、申報銷項異常分析表(見卷 S 第21至24頁反面)、南台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 期計算實際逃漏稅計算表(見卷S 第42頁)、南台公司各申 報期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數額彙總表(見卷R 第27至46頁 )、南台公司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彙整表(見卷R 第47至 64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31 號刑事判決 書及歷審裁判(見卷W 第197 至209 頁)等在卷可稽,堪認 被告3 人前揭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有上開補強證據資為佐 證,應與事實相符,足為採信。
㈡公訴意旨固認附表六之統一發票乃被告陳國雄依被告呂東佳 指示日期、數量、金額及銷售對象而開立統一發票後,再寄 至被告呂東佳住處,由被告呂東佳處理後續,並認被告陳國 雄為小米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惟查,被告呂東佳於偵 查中另供稱:陳國雄開好上海銀行帳戶後,就把小米熊公司 的大小章跟發票章都交給我,不實發票應該如何開,都是由 我安排,我有找過鐘點工開發票,我自己也有開過,但我可 以確定陳國雄沒有做過開發票的行為等語(見卷J 第54頁反 面),而被告陳國雄於偵查中再供稱:我當初是為了要辦理 支票,聽呂東佳的建議才成立小米熊公司,是拿公司大小章 與發票章給呂東佳等語(見卷J 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又



證人即被告陳國雄之妻曾麗安於偵查中亦證稱:呂東佳要我 們成立一家公司,就是小米熊公司,在上海銀行開戶完之後 就將公司大小章和大小章交給呂東佳等語(見卷J 第21頁反 面),可知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被告陳國雄依被 告呂東佳之指示,於設立小米熊公司後,再將小米熊公司之 發票章、公司大小章交付被告呂東佳,由被告呂東佳分別於 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期間,以小米熊公司名義 自行決定並安排開立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 票後,再交付予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 用,並為小米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是此部分事實應予 更正如上始符實情。
㈢被告呂東佳決定上開事實欄一前段所示公司之統一發票如何 開立,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
⒈按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 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所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商業會計法第2 條第2 項所稱商業 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 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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